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
发布日期:2022-02-2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来源:中国政府网)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05-08/29/content_260217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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