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将网安人才纳入人才体系 《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23-05-28 浏览次数:
河南是人口大省,也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位居全国第四。互联网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攻击活动日趋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面对我省网络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健全网络安全工作体系 明确各方责任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安全整体架构、重点领域作出总体性规定。为推动上位法落地实施,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条例(草案)还细化了网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引得来留得住 为网安建设储备人才
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网络安全的建设离不开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和人才上的支持。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网络安全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应按照一定比例支持网络安全建设运营。
除了来自政府的资金扶持,条例(草案)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建设,并支持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网络安全体验中心等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为吸引和留住网络安全人才,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引进的网络安全高层次、高技能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体系,在住房、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维护隐私不受侵犯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个人隐私愈发看重。条例(草案)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如“发现存在网络数据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网信、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更是明确指出,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平台规则和隐私保护制度,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在移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人们惊呼“大数据和算法比你更懂你自己”。对于方兴未艾的大数据和算法等新兴领域,条例(草案)也做出了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的算法模型。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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